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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万元奖励!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车型正在公示

(来源:网站编辑 2023-09-14 19:42)
文章正文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19号)、《关于组织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车型申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过企业申报、区县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对拟纳入产销奖励范围的车型名单予以公示。

拟纳入产销奖励范围的车型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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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明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市纪委派驻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纪检组

61886372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机关党委

61885837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处

61881638

“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奖励对象是谁?如何申请奖励?

一起来看看

奖励政策

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单个车辆不重复享受奖励。

奖励对象

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车型申报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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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企业申报产销奖励前,应首先完成车型申报,通过评审的方可纳入产销奖励范围。车型申报流程、要求及认定标准如下:

1.车型申报流程。整车企业按照车型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评审。

2.车型申报要求。

(1)2023年4月8日以前研发或导入的新能源车型,应于2024年4月8日前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期满未以完整四大工艺生产的车辆不再予以奖励;2023年4月8日以后研发或导入的新能源车型,须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

(2)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以下简称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须提供让利销售、金融、售后服务、质保、配套充换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

(3)在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须搭载符合条件的车联网车载单元OBU,客车和12吨以上货车还须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与V2X智能网联场景集成显示)。

(4)整车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的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

(5)整车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在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搭载的智能网联设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具有监控提醒功能,符合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设计要求。

3.车型认定标准。

(1)乘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2)客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3)重点领域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纯电动货车,总质量4.495吨的纯电动普通货车、冷藏(含冷链)货车和总质量31吨的自卸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牵引车,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4)非重点领域货车(含二类底盘):同一整车生产企业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5吨至12吨(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12吨至31吨(不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1吨及以上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奖励标准

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从2022年4月8日起计算,非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产销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024年及2025年的产销奖励标准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产销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已享受《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激励奖补的车辆不纳入该车型的产销奖励范围。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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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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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非重点领域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整车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是否重复享受奖励进行核实,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对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重点领域车辆进行线上核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予以核减。完成审计、核查等程序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整车企业。

综合成都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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