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陇县法院发布一则悬赏通告。具体内容为:
陇县法院在执行涉黑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过程中,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暨敦促自觉履行公告。
自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以下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核实或使案件执行到位的,提供线索人可获得悬赏金。
本次悬赏注意事项
一、悬赏比例: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
二、领取条件:提供明确财产或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三、领取方式:由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采用网银(网汇)方式支付;
四、本次悬赏有效期为6个月,自2021年1月5日始,至2021年7月4日止;
五、提供线索人对提供线索有保密义务,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家属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获取线索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严重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第五条骗取奖励的收回奖励,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陇县人民法院将予以保密。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 提供线索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其他人已提供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 提供线索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 提供线索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 提供线索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
6. 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 提供线索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8. 对同一财产先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9. 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10. 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特别声明:
一、以上公告信息如有异议,可向陇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 途,违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17 - 4604964。
本次悬赏活动监督电话:0917 - 46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