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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开发票租户拒付 法院不予支持应付租金

(来源:网站编辑 2022-11-21 05:26)
文章正文

  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我国规定交易时禁用白条,一定要用发票。海南省琼海市一青年在不能拿到发票的情况下,拒付房租。税务机关虽对房东开白条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但法院也判决该青年不付租金为违反合同。

租客:见到发票才付租金

  2000年,家住琼海市谭门镇草塘村的周健相中了人民路的一间铺面,欲从事饮食经营。周健与房主陈世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周健如数交清了前两年的租金,并分别于2000年5月11日和2001年5月13日收到了陈世坤开具的两张白条收据。在收到第二张收据时,周健提出要正式发票。陈世坤觉得可笑,拒绝了周健。

  

  就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不久,周健手持两张白条收据走进了地税局的大门,举报了陈世坤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陈世坤进行了严肃查处。至此,陈世坤、周健虽然常谋面,但两人关系已形同水火。

房东:拿不到钱诉诸法律

  去年5月12日,依合同规定,周健该交纳第三年的铺面租金了。陈世坤上门催讨,周健提出,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翌日,陈世坤再次来到铺面,将一张书面租金催收通知书递给周健,限令他在当月18日前交清租金,否则按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收回铺面。

  

  收到书面催收通知后,周健仍不为所动,任陈世坤怎么催讨,他还是只认一个死理:一手交钱一手交票。5月25日,陈世坤决定诉诸法律,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周健的铺面租赁合同,并判令周健交清租金。

法院:应按合同付租金

  接到传票的周健心中十分坦然。他认为索要发票是每一位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更是陈世坤的义务,自己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无可厚非。周健请求法院认定陈世坤白条收款的行为违法,并依法驳回陈世坤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周健、陈世坤所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周健不能以陈世坤不给付租金发票作为抗辩合同协议款的理由。陈世坤用白条收取现金,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违法行为,经周健举报,已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作了处罚。周健请求确认陈世坤白条收款的违法行为不是本案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周健拒付租金的行为违反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拒绝解除合同的理由与本案相符,应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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