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湖北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此案可谓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以来的经典判例。之所以经典,在于维护的是“犯人”的人权。
服刑中的原湖北枣阳市市长尹冬桂,用法律维护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利——人生下来之后就应享有的权利。“犯人”也是人,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近来,“假释”和“监狱夫妻房”之所以被频频讨论,就是因为体现了尊重“犯人”个人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精神。
“犯人”处在社会的边缘,曾是人人唾弃的对象,是人人喊打“死老虎”。今天,法律承载的人文阳光,照到了监狱这个角落。每个国人心里就有了底:我们都在被尊重的阳光里。
这个判例,还让我们反省一些法律用词。“执法必严”和“从严”应当是,不使犯罪嫌疑人漏网;而不是加重处罚。“违法必纠”和“从快”应当是,不拖沓、不推委;而不是超越法律的程序。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只有坚定地依法律为准绳,自觉地按法律程序办案,才能不冤枉一个好人,也才能不放过一个坏人。
维护“犯人”做人的尊严,一方面,给“犯人”的改造留出了空间。他们就不会破罐子破摔,也不会心理变态敌视社会,甚至成为精神病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理性社会。此判例让大家记住,即使对犯人也不能感情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