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顺利推进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宝住建发〔2022〕22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凡在我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监管银行选择和账户管理
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业务,不得办理抵押,不得出具保函,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三、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包括签订监管协议、存入预售资金、预售资金使用审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等几个主要程序:
(一)监管协议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资金存入。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含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缴核凭证及收据金额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的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金额一致。
(三)预售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使用申请,经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核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由监管银行按照程序拨付。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且预售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完成投资额。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收缴、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
(四)变更和撤销。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撤销监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可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监管账户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将“五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购房者监督。
(二)强化责任追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严格按照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直接申请监管银行拨付预售资金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返还已拨付的预售资金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三是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对各监管银行在专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监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材料,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或超额超前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自发现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以上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