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陇县资讯 陇县教育 宝鸡资讯 陇县房产 陇县汽车 陇州社火 陇州人物

陇县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 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房地产销售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大检查工

(来源:网站编辑 2023-02-10 20:40)
文章正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管理,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3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中心)。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共分为四个阶段,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由县住建局服务大厅联合建管股负责组织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采取明查暗访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2、对信访来件、群众举报进行随机核查。

三、检查内容

(一)针对在售住房类商品房项目是否存在在违法违规行为

(备注附件1)

(二)预售资金监管:

1、项目预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全额监管、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进度管控。

2、支取预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核拨预售资金,是否履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义务,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三)维修资金是否上交专用账户,商品房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之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由其他机构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或者发布虚假销售广告。

(五)是否严格按照商品房代理要求执行(备注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二)狠抓工作落实。本次执法检查,请各营销中心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务必做到有自查、有整改、有回复的闭环管理,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隐患要认真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附整改前整改后影像资料)按规定及时报送县住建局服务大厅复查复检。

(三)强化责任追究。此次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细开展隐患排查,从严从重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罚、不督促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措施不到位依然违规售房,造成群众上访等事件的,依据中省市有关要求,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

开发企业销售经营

行为销售大厅现场公示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经营行为:

1.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不得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借机抬高价格;

5.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不得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主体资格证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开发经营证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

4.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文件;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

(四)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资料:

1.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预售楼号变更的,作特别说明);

2.开发项目商品住宅户型详图;

3.开发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面积;

4.开发项目停车位配比;

(五)开发项目销售资料:

1.在售项目商品房销售方案(含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2.商品房交付承诺书(包含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时间、逾期交付赔偿标准;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违约赔偿标准;质量保修承诺等)

3.在售项目销售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的,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经纪机构证照;

4.在售项目商品房销控表(包含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是否已抵押等信息);

5.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六)开发项目其它资料:

1.开发项目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2.商品房交付标准说明(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详细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精装修房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3.开发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宽带、有线电视供应商及接入方式和接入时间承诺;

(七)监管部门相关资料:

1.县住建局发布的《购房风险告知书》;

2.住建局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0917-4606692)。

附件2

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与开发企签订委托销售合同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3.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4.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

5.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