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小事连民心,小事系全局。为进一步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服务保障民生,不断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持续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2022年3月开始,陕西省检察机关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民事检察“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从群众身边事做起、从小案小事抓起,在每一起民生小案中践行“检察为民”,切切实实让老百姓感受到“检察温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联合第六检察部开辟专栏【办好小案 情系民生】,推出“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系列稿件,敬请关注。
“这起申请监督案,以和解结案是最佳解决方式,以后双方当事人不会再占用司法资源了。”看着当事人高某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其委托代理人韩律师深有感触地说。至此,一场纠结12年的跨省民事赔偿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4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居民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河南省民权县居民王某,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自签订协议起此车辆归王某拥有,以后出现所有问题归王某负责。签订协议后,车辆即由高某交付给王某,王某付清了车款,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当年5月22日,王某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水泥罐车,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发生交通事故,与闫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擦挂,导致闫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交警从车辆信息查到的车主,闫某将原车主高某、司机陈某起诉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原车主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款项10.66万元。
高某认为车辆已经转让了,出了交通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应该由新车主承担,所以收到法院的传票没有参加庭审,收到判决书也没有当回事,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宝鸡市陈仓区法院委托高某住所地的新郑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9年10月,新郑市法院执行高某款项11.06万元。
高某赔偿后觉得冤屈,提出再审申请。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超期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21年4月,高某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监督。
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受理后,为了调查核实证据,从法院调卷审查,发现一审案卷显示高某代理人李某参加了庭审,而高某根本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委托李某参加庭审。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根据高某的申请对李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发现指印不是高某所留,签名笔迹也不是高某所写,即李某冒充高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
之后,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干警赴新车主王某所在的民权县举行调查核实证据,同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队了解当时的案发情况,并走访慰问闫某,了解当年的案发情况。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新车主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了不麻烦原车主,安排自己的表弟李某冒充高某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认为该案时间跨度大,从案发至现在有12年之久,依法调解和解来处理该案是最佳方式。当事人双方也有和解的意愿,检察院协调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方案,即王某支付给原车主高某10万元。
7月7日,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举行检察听证会,公开听证申诉人高某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追偿案。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批评训诫,进行了普法宣传,两人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明确表示愿意和解。
“我确实认识到错了,之前法律意识模糊,愿意承担责任。”王某在听证会上态度诚恳。双方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王某通过银行转款当场履行完毕。
“这场听证会是一场普法课,我在车辆转让后没有及时过户,被诉后对法院又不理不睬,有过错,纠结了这么多年,这样和解处理问题我很满意,感谢检察官的辛苦工作。”原车主高某说。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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