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德邦物流发四件货,一件价值9000元货丢失至今未积极处理。”近日,宝鸡市民王先生向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去年12月5日,通过德邦物流向邢台发送四件货,其中一件价值9000元稀有金属丢失,事发至今处理未果,他们只愿意赔偿1000元解决此事,他认为,虽然未保价,但运输过程中货品丢失,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货主:价值9000元货品发德邦物流丢失,至今未积极处理
王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小里帮忙》说:“去年12月5日,他在马营镇宝钛路清庵堡工业园的德邦物流向邢台发了四件货。12月17日,货品经由当地德邦物流配送至收货人店中,现场拆开后发现其中一件货品包装损坏,内包中价值9000元的稀有金属钽颗粒也不翼而飞。事发至今对于赔偿问题一直不做积极处理。”
“当时邮寄货品经过包装后,向他们支付了167元快递费,应该保障货品安全。但德邦物流承认货品丢失,随后就在德邦物流平台进行投诉,但一直未果愿意赔偿。”王先生说。
王先生表示,处理未果,无奈之下,向辖区物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最终他们给出的方案是赔偿1000元,然而就丢失货品赔偿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此事因此搁置至今。
德邦快递宝钛点:未保价愿意赔偿1000元,不同意可走起诉
2月20日,记者来到王先生所发货品德邦物流揽件点,一刘姓经理表示,客户邮寄物品丢失,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他们只是揽件点,对于物品运输邮寄派送并不是宝鸡这边负责。还有就是客户在邮寄时未做保价,经过汇报商议后,按照最大的处理权限,以保价300元标准赔偿1000元。
同时,他表示,刚开始,王先生一致要求找到货品,但通过公司排查后未果。所以为了本着客户原则才拿出最大的处理权限作为赔偿,但王先生不同意。那么,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监管:保价货品按照物流公司保价赔偿执行
未报价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随后,记者致电宝鸡市邮政局,该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寄件人将物品交给物流或快递公司寄送,选择保价与不保价,支付运费是由差别,赔偿规则也有所不同。寄件人的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的,如有保价,按照快递公司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寄件人未保价的,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他提醒市民,在邮寄价值过高物品时,一定选用保价方式邮寄,同时物流或快递公司应当在消费者发送快递时,核实所邮寄物品价值,并事先告知保价与否,并在相关单据加以注明,如发生丢失情况,亦可快递公司进行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未保价货品丢失或损毁,亦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如快递丢失,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企业赔付时,要分保价与未保价两种情况。
赵良善指出,如果快递公司对不保价物品作“限制性”赔偿的规定,而且消费者不勾选“同意本条款”就无法寄送快递。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属于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同时,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合理地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则认为该格式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