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吴士功,雍正11年中进士选庶吉士,改吏部主事,后又迁郎中,考选御史。他先后在山东、湖南、湖北、陕西任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等职。他在这些岗位上因提出吏治和法制的好建议,特别是赈灾中的突出贡献调任福建巡抚。晚年他在查办马龙图挪用公款一案中因包庇罪被革职,后又因辖区内杨魁等制造敕书又获罪。自己用银子赎罪获释,回故乡后病逝。
吴士功人物简介
吴士功(1699年-1765年),字惟亮,号凌云,又号湛山。河南光州(今河南潢川)人,中国清朝官员。吴士功祖居固始,但参加科举考试之时,早已迁居光州(今潢川县),并入籍光州。 雍正十一年(1733)中进士,授吏部主事,历任郎中、御史、道员、湖北按察使。乾隆二十二年(1757),迁陕西布政使,护巡抚。他向朝廷上疏说:宜君、榆林、府谷、神木、靖边、葭州(今佳县)、怀远(今陕西横山县)诸州县先旱后涝,百姓缺粮。他已拨宁夏仓储米麦五万石,分别赈济怀远靖边诸县。中间有黄河阻隔,且黄河结冰时更难运输,所以已预先起运。又拨绥德等四洲县米二万石赈济榆林,葭州。因山路崎岖,已命增加骡马、骆驼加速运输,使灾民早得接济。皇帝同意并命竭力办好,后调直隶(今河北省)。
乾隆二十三年复调陕西,护巡抚。他向朝廷上疏说,延安府驻军的粮米由各县送交府仓,而各地军兵又到府库支领,其间路径远,运费大,耗损多,请准甘泉、宜川、延川、延长四县不必向延安府仓交粮,改由军兵在本县支领粮食。另外,陇州千阳县山多路险,请将年征屯豆改为折色银解送有司充饷。所奏得到皇帝准允。二十四年授福建巡抚,二十六年因袒护提督挪用公款事得罪,被罢官,发巴里坤军前效力。二十七年(1762)卒。
吴士功历史事迹乾隆皇帝连连提拔吴士功,主要是他在几次赈灾中政绩突出,处事有道。乾隆11年他丁忧期满后,由山东济东泰武道改授山东兖沂曹道,遇上所属县遭遇旱灾、蝗灾。乾隆南巡时吴士功迎驾如实汇报灾情,并请求截留60万石米赈灾。乾隆准奏并命他直接督办。他用此粮以工代赈,命各县大小官吏带领群众捕杀蝗虫、抗旱,不到十天蝗虫捕灭、旱灾减轻。乾隆调他任湖南粮道巡抚。因当地官员强烈要求留任,阿克孜上奏乾隆,乾隆准其留任并在职务晋升为湖北按察使。乾隆22年河南发生灾荒,调湖北粮食赈灾。当河南调粮归还时,他根据当地实际,请用一斤米改2斤谷归仓,这样既保证粮食易于贮存,农民也减少了加工费。乾隆对此举非常满意,调他到陕西任布政使。在陕西遇上宁远等州县遭灾,清政府调宁夏5万石粮赈灾。运粮时遇上黄河冰汛,不能及时运到,吴士功便雇用骆驼速运解决了灾民的燃眉之急。他在福建任巡抚时,福建九府二州常年缺粮31万石,均从淅西调粮救灾。淅西的粮食从陆路运是山路,一般从海上运。有一年淅西也遭灾,一时筹粮困难。他上奏乾隆请求先从海上运10万石粮给台湾,其余缺额由靠近福建的内地互相调济。乾隆对此举给予嘉奖。
吴士功在吏治、法制、审计上的建树也被载入史册。他任御史时上奏乾隆:部院大臣、督抚如果常调自己身边的人去任道员、知府就容易滋生偏信结党营私之弊端,请照雍正时的旧制。乾隆认为此举奏得好,并提升了他的官职。他从地方调京城任直隶官时上奏乾隆:今后凡巡抚、藩王离任时都要对府库库存、内外欠账进行审计,这是目前我国古代第一个提出对离任高官进行审计的人。此举为清政府后期建立审计机构打下基础,也遏制了高官、藩王离任时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他在陕西任职时上奏乾隆:改过去延安府军粮由内地长途运输为内地供粮州县将粮折成银两,由延安就近购粮,乾隆对此非常赞赏,晋升他任福建巡抚。在福建任职时,每年处罚不少私铸钱的犯罪行为。他发现不论私铸钱多少,定罪一样。他提出应该根据铸私钱多少定罪大小,从而完善了法制。当时清政府规定凡派往台湾任职和经商的内地人不准将家眷迁往台湾。有了这个法规,一些人便用偷渡形式去台湾。吴士功上奏建议:“内外人民皆朝廷赤子……若既报垦主业,必顾惜身家,各思保聚,有的属在内地者,请许报官迁涉。”还建议对愿意返回者让船主做保让他们去台湾。此奏得到乾隆批准。此举对加强台湾与内地的联系,繁荣台湾和内地的经济起到了很大作用。针对福建当时大户族欺凌小户族,械斗事件不断发生的状况,对治罪条科分大户小户分别对待,大户械斗从严惩处。这个规定使愈演愈烈的械斗得以遏制,大大减少了刑部的查办经费。这是他在法制上所做贡献。
乾隆26年,廷璋弹劾提督马龙图有挪用公款之罪,乾隆命吴士功查办。吴士功查后上报:龙图借用公款已于盘查时归补,援自首例减等扌疑徒。”这是说马龙图所用公款在查时归还,有自首情节,宜减轻处罚。乾隆得报后批示:龙图败露后始于归补,且将登记数簿毁焚,又增舞文之罪,不得以自首论。吴士功因此而被罢官,“发巴里坤效力自赎”。乾隆27年廷璋奏:“闽县民杨魁等假造敕书,承袭世职。”乾隆立命巴里坤的办事大臣去责问吴士功该当何罪。乾隆念其过去之功,允许用银赎罪。吴士功用银赎罪获释,回故里不久病逝。
吴士功补充介绍
吴士功(?~1762年),字惟亮,河南光州(今河南潢川县)人,雍正十一年(1733)中进士,授吏部主事,历任郎中、御史、道员、湖北按察使。乾隆二十二年(1757),迁陕西布政使,护巡抚。他向朝廷上疏说:宜君、榆林、府谷、神木、靖边、葭州(今佳县)、怀远(今陕西横山县)诸州县先旱后涝,百姓缺粮。他已拨宁夏仓储米麦五万石,分别赈济怀远靖边诸县。中间有黄河阻隔,且黄河结冰时更难运输,所以已预先起运。又拨绥德等四洲县米二万石赈济榆林,葭州。因山路崎岖,已命增加骡马、骆驼加速运输,使灾民早得接济。皇帝同意并命竭力办好,后调直隶(今河北省)。
乾隆二十三年复调陕西,护巡抚。他向朝廷上疏说,延安府驻军的粮米由各县送交府仓,而各地军兵又到府库支领,其间路径远,运费大,耗损多,请准甘泉、宜川、延川、延长四县不必向延安府仓交粮,改由军兵在本县支领粮食。另外,陇州千阳县山多路险,请将年征屯豆改为折色银解送有司充饷。所奏得到皇帝准允。二十四年授福建巡抚,二十六年因袒护提督挪用公款事得罪,被罢官,发巴里坤军前效力。二十七年(1762)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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