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赋运输
北宋建都汴梁(开封)后,汴梁成为水陆交通的中心,漕运通过汴渠、黄河、惠民渠(即颖、蔡运河)、广济(即五丈河)等四条水道伸向各地。其中,溯黄河西行,转渭水,达长安,即河渭运道。北宋前期,陕西的租赋一般顺渭水、黄河而下,达汴京。《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漕运:“宋朝定都于汴,是时漕运之法分为四路:东南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师,若是陕西之粟,便自三门、白波转黄河入汴至京师”。据《宋会要稿》142册“漕运”记载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三月的诏书,确知在北宋初年渭河用于水运:“黄河自河阳以上至三门并峡路,河(江)水峻急,系山河,并依旧条外,有黄河自河阳已上,并三门已上至渭桥仓,并诸江湖、淮、汴、蔡、广济、御河及应是运河,水势调匀,本纲抛失重舡一只,依旧条:徒二年;二只,递加一等”。
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皇帝诏书虽提及渭水水运,实际上,此时由于民不聊生,百姓缺食,漕运数量正在逐年削减。到宋仁宗嘉佑四年,河渭漕运基本上停止。《宋史》卷175《食货上·漕运》记载:“先是,诸河漕数岁久已增,……天圣四年(1026年),荆湖、江、淮州县和籴上供,小民阙食,自五年后权减五十万石。庆历中(1041~1048年)又减广济河二十万石。……岁创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劳费甚广;嘉佑四年,罢所运菽,减漕船三百艘。自是岁漕三河(汴河、惠民河、永济河)而已”。渭水、黄河的漕运,因朝廷的“减漕”措施而停止。
北宋时自仁宗起,为防御西夏,陕西常驻重兵,粮饷仰仗东南,欧阳修曾奏请按唐代裴耀卿旧迹,以通漕运,议不能行。到宋哲宗元佑三年(1088年),关中遭水旱灾,秉义郎干办经略司公事吴革曾建议水陆运米以济关中之饥,具体办法是:“陆运以车务营车驼坊驼骡运至陕,水运以东南纲船搬至洛口,以白波纲船自洛搬至黄河”。
宋、金对立时期,陕西、河南均为金人所占,渭水已不通水运。但在金宣宗时期曾有两次改水陆运为水运。《金史》卷108《把胡鲁传》:“(兴定)四年(1220年),时陕西岁运粮以助关东,民力浸困,胡鲁因上言,若以舟楫自渭入河,顺流而下,庶可以稍纾民力,从之,时以为便”。又卷27《河渠志》:“定国军节度使李复上言:河南驻跸,兵不可阙,粮不厌多,比年,少有匮乏,即仰给陕西”。“宜造大船二十,由大庆关渡入河,东抵湖城,……上从之”。大庆关渡在今大荔县东黄河西岸,所利用者为黄河,涉及渭水者,仅其尾闾。又《金史》卷116《徒单兀典传》:“同(州)、华(州)、阌乡一带军粮数十万斛,备关(潼关)船二百余艘,皆顺流东下”。华州(今华县)的军粮需利用渭水东运。
元建都大都(今北京),各地租粮输京,主要依靠南北大运河及海运,黄河沿流的租赋,多利用水道集运于大运河沿侧,再装船北运。但陕西有军粮转运任务或遭自然灾害时,河渭运道也用于粮食运输。《元史》卷137《阿札海牙传》记载,元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为解决来自陕西的政治危机,“安丰(今安徽寿春)等郡之粟,溯黄河运至于陕”〔34〕,以供军食。天历二年,陕西大饥,也曾求粮于外地。
二、木材运输
(一)官府采运活动
渭水中上游的秦岭、陇山(包括六盘山)一带,在唐、宋时期林木茂密,竹子遍布于山上山下,汉、唐长安的建筑用材,均就近采自秦岭、陇山。特别是陇山的松木,高大端直,为宫殿建筑的上等用材。《宋史·地理志》记载:“陕西路有……林木之饶”。《续资治通鉴长编》说,宋在陕西路“岁获大木万章以给京师”。金朝移都汴梁(时称南京)后,亦是如此。
北宋初年,在渭水上游的“秦凤路”设置采造务,大量砍伐林木东运。据《宋史·高防传》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并州寿阳人高防出任秦州(今甘肃天水市)知州,“州西北夕阳镇连山谷多大木,(西)夏人利之。(高)防议建采造务,地辟数百里,筑堡要地,自渭(水)而北,夏人有之;自渭而南,秦州有之。募卒三百,岁获大木万章”。高防主持采伐的材木,均联成木筏,浮渭入河,派专人押运至汴梁供官用。
高防在秦州西北大量砍伐木材,损害了土著居民的利益,出现民族冲突,引起宋太祖关注,遂改派吴延祚为节度使,取代高防,并下诏书抚慰夏族酋帅。采运木材活动也因而停止。
宋朝停止在渭水上游采运木材后,汴京木材供应立即感到短缺,遂于宋太宗雍熙四年(987年)四月,“以客省使张平为盐铁使,(张)平初以右班殿直,市木秦、陇。(张)平悉究利弊,更立新制,建都木务。计水陆之费,以春秋二时,联巨筏,自渭达河,历砥柱,以集于京师。期岁之间,良材山集”〔35〕。这是北宋初年渭水水道第二次出现的木材运输高潮。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温仲舒为秦州知州,在大洛门砦、小洛门砦一带砍伐林木,浮渭而下,供应京师。“二砦后为内地,岁获巨木之利”〔36〕。
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秦州知州张佶,又在渭水沿边置采木场,砍伐运输材木至汴京。为此,与戎人发生冲突,张佶派兵掩击。从这些事例看来,北宋为采运渭水上游的木材,虽高潮迭起,但遇到的困难很多。
(二)达官贵人贩运活动
北宋年间,秦陇产地与汴京消费地之间的木材购、运、销活动,除官府经办外,由于厚利所在,一些皇亲国戚及朝廷重臣也利用权势,遣人至秦、陇间购买竹木,免费运至汴梁,高价出卖,以取厚利。
1.《宋史》卷257《王仁赡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以三司副使范旻、户部判官杜载、开封判官吕端属吏,……旻为市竹木入官;端为秦(王)府亲吏乔琏请托执事者。贬(范)旻为房州司户,(杜)载为均州司户,(吕)端商州司户”。
2.《宋史》卷309《程德玄传》记载:“是(太平兴国三年)秋,以功改判四方馆事。……五年,坐市秦、陇竹木,联筏入京师,所过矫制免算,又高其估以入官,为王仁赡所发,责授东上阁门使,领本州刺史”。
3.《宋史》卷463《刘知信传》记载:“太宗即位,进领本州(锦州)团练使,拜武德使。从征河东,又为行宫使。太平兴国五年,坐遣亲信市竹木于秦、陇,矫制免所过算缗入官,多取其直,左授军器库使,领锦州刺史”。
4.《宋史》卷250《石守信传》记载:“(石)保吉字佑之。……开宝四年(971年)……拜左卫将军,驸马都尉。俄领爱州刺史。……五年,坐遣亲吏市竹木秦、陇间,矫制渡关,为王仁赡所发,罚一季俸”。
宋初,在秦、陇与汴梁间私营木材的官吏很多,最严重的是宰相赵普,他不但有私贩竹木的嫌疑,而且皇帝欲责处他时,念及其功高位尊,反诘责揭发人赵玭,贬右监门卫将军赵砒为汝州牙校。《宋史》卷256《赵普传》记载:“时官禁私贩秦、陇大木。(赵)普尝遣亲吏诣市屋材,联巨筏至京师治第。吏因之窃货大木,冒称普市,货鬻都下。权三司使廉得之,以闻,太祖大怒,促令追班,将下制逐普。赖王溥奏解之”。《续通鉴长编》卷12记载得更为详细:“前右监门卫将军赵玭既勒归私第,不胜贫忿恚。一日,伺赵普入朝,马前斥(赵)普短。上闻之,召玭及普于便殿,面质其事。玭大言诋普贩木规利。先是,官禁私贩秦、陇大木,普遣亲吏往市屋材,联巨筏至京师治第。吏因之窃于都下贸易。故玭以为言。上(太祖)怒,促阀门集百官,将下制逐普。诏问太子太师王溥等,‘普当得何罪?’,溥附阁门使奏云:‘玭诬罔大臣。’上意顿解。反诘责玭比,命武士挝之。御史鞠于殿庭,普力营救。上乃特宽其罚,扶出之。(开宝四年)夏四月丙寅朔,责为汝州牙校”。
三、竹木制品及薪炭运输
(一)修造船、桥、堤等材料运输
盛产竹木的陕西秦、陇一带,利用渭黄运道,转运造船、修桥、治河的各种用材,供应黄河中下游一些州县使用,最为便捷。据《包拯集》、《隆平集》等书记载,宋仁宗时期的名臣包拯,历任三司户部判官、京东、陕西、河北转运使,曾目睹了陕西为筹措造船材木,对百姓课取甚重,不少人户破家荡产,包拯曾上书朝廷予以宽恤。
包拯在奏折中说:“凤翔府斜谷造船务,每年造六百料额船六百只,方木物料等自来分擘与秦、陇、凤翔诸处采买应付。庆历六年、七年,材料等共三十二万(件),见欠七万有零。庆历八年(1048年),材料等共二十一万七千有零,全欠”。其课派情况为:
——“斜谷务又打造咸阳、陕府桥(舟桥)脚船四十四只,合用材料共三万一千有零,现配买次”。
——“修河桩橛共四十五万一千六百五十二条(根),系七州课买”。
——“采砍澶州、河中府缆索竹一百五十万三千八百二十竿,现差人司竹监砍伐”。
——“买柴草一万斤,系十州军”。
——“买红花四千斛,系六州军”。
包拯又说:“凤翔府造船场,每年额船六百只,其方木料并是本府并陇州量支官钱收买,及于秦州采砍。所差衙前例各赔钱一二千贯,前后人户破荡家户不少,每户锢身者不少三两人,经年未得了。当时准三司牒买修河桩橛四十三万余条,亦于永兴(治长安)等七州配买,比之常岁多两倍。已以并河中府、澶州要缆索竹一百五十万竿,见差人司竹监砍次。今又准三司牒采买上件(等)材木九万三千条有零,亦是分配永兴等十四州收买……又闻深入番界采砍至难,其余不产州军须至差衙前分买;况陕西州军一年之内三五次,各是大段料配;兼又钱法更改之后,民间即目大段不易,若稍不行宽恤,则疲困之民无保全之望”〔37〕。从包拯奏疏中可以看出北宋时期在陕西路采砍竹木用材,数量之多,役民之苦,官府开支之大;河渭水道漂流的木筏、竹排之多。
(二)薪炭运输
煤炭在宋代已经广泛开采,陕西路为当时的煤炭产地之一。南宋人朱翌在《猗觉獠杂记》卷上说:“石炭自本朝河北、山东、陕西方出,遂及京师。”宋人朱弁在谈煤炭时曾言:“今西北处处有之”〔38〕。其中,滨临渭水支流泾水的邠州,出产煤炭的地方就有“永昌、韩村、秦店、左胜、洪河、龙安庄、曹公庄、房陵村、李村”等地〔39〕。邠州出产的煤炭,除供应本州炼铁及铁器工场生产火箸、剪刀等上贡物品外,也运往外地销售〔40〕。除邠州外,渭水北侧一些州县也多处发现煤炭。柴薪来自木材的下脚料,渭水沿流的南山、北山,处处有之,可说是“取之不尽”。
宋代由渭水、黄河东运的薪炭,史书文献未对其数量一一记载,仅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繇京西、陕西、河东运薪炭至京师,薪以斤计一千七百一十三万;炭(当为石炭)以称计一百万”〔41〕。由此一斑,可窥全豹。唯运输方式是排筏装载或船只装运,不能确知,根据当时渭水通行不畅的情况,当以前者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