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彻底改善南街片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提升城市形象,把南街片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现代化生态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陇县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居民住房消费水平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陇县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环城东路以西,西至学道巷以东,南至宝平路,北至东大街,占地209亩,需征收各类房屋832户建筑面积85000平方米,涉及拆迁安置人员2591人。计划分两期进行。其中:一期492户1504人,二期340户1087人。具体范围以县城总体规划定点坐标测量定线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部门及方式
陇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房屋征收补偿部门为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陇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以货币化安置为主,产权调换安置为辅,实行异地安置。
三、权属确认
(一)土地使用权性质、面积、用途的认定。土地使用的性质、面积、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为准进行核查,实际占地面积以土地勘界部门勘界报告中所反映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房屋用途、面积、结构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结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当于所有权证的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为村民的房屋面积在认定时,由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村、组派员共同参与丈量、登记、确认或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丈量、登记、确认。
被征收人为居民的房屋面积在认定时,办理房产证的以其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同单元同户型其他办理产权证的居民房屋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证又无参照房屋的,由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后确定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住改非所形成的商业经营用房,以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及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为依据认定。
(三)无房产证也无规划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先由住建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处理后,再予以征收补偿。
(四)村民自建房屋为其宅基地内二层以下正式住宅,且仅有一处住宅的,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22.3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的,依照在册家庭户籍人口,按人均22.3平方米认定其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
四、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安置:
(一)货币(现金)安置。
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被征收人,直接给予货币补
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约定时限腾空房屋交回房屋、土地及相关证件后,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以及协议中涉及的其他各项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二)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存量商品住房安置。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上,通过公开竞价、政府团购等形式自主选择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征收人依据购房合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款,向房产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超出部分返还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差价。
(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政府统一采购的安置小区选购安置房源,按约定时限腾空房屋交回房屋、土地及相关证件后,征收人依据购房合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超出部分返还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
(四)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返一、互找差价”。
(五)住房保障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款足额兑付后,被征收人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解决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列入城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对象解决。
五、房屋补偿
被征收土地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依据认定的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一)被征收个人住宅居民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居民房屋,按照合法有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设施及不符合建筑测量标准的建(构)筑物,按照县政府统一征地标准,按规定和范围实行补偿。
(二)被征收个人住宅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正式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设施及不符合建筑测量标准的建(构)筑物,按照县政府统一征地标准,按规定和范围实行补偿。
(三)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直管公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2.国有土地上的直管公房居住人应无条件搬走,自行安置,征收人只支付搬迁费。
3.直管公房被原管理单位处置给居住人的,根据居住人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予以核对并按被征收居民房屋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集体及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被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性房屋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村民所享有集体土地的补偿。
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棚改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组集体三产用地、基础公用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统一按征地程序办理土地征收。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收回,主要用于公益建设。
六、奖励和补助
(一)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统一采购的安置小区选购安置房源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月为6元/平方米。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征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确认为营业用房的,按照规定时限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1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0.8万元;40日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0.5万元;超过40日以后不予奖励。
七、签约期限
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一期6个月内签订完毕,二期根据项目安排另行确定。
八、依法征收
(一)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需要,保证按期征迁,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公告》和《公示》行使个人权利,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原有土地上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均认定为违章建筑,坚决处罚,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征收的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及纠纷的,由国土局、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东城社区、东街村委会、南街村委会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调查处理。处理未果的,争议各方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调处不成的,经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征收,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又不交回房屋土地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交房屋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力局、城关镇、自来水公司、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单位,要按自身职能和业务,为房屋征收提供服务保障,支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由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