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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宝鸡一男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判刑并处罚金

(来源:网站编辑 2022-11-19 20:19)
文章正文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但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还将面临“刑事+民事”双重处罚。近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岐山县故郡镇涝川村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细铁丝布设电网,多次在夜间利用电子逆变器(电猫)给电网通电,先后猎捕到狍两只、野猪两头,并全部肢解成小块存放于家中冰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的尸块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7000元整,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岐山县林业局、岐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开展了保护野生动物及“九率一度”平安岐山建设宣传活动,向广大村民讲解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具体分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等内容,并通过发放漫画宣传手册、现场释法说理、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对平安建设、扫黑除恶、政法队伍建设具体内容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做平安岐山“代言人”。

2022年4月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22〕12号《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检察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民事责任,更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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