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有居民反映情况称,一名82岁的老太太每天不分白天黑夜,拿出一个不锈钢铁盆并伸出窗外,卖力敲打。附近居民们不堪其扰,有条件的都已经搬走了。留下的居民只能每天被这位老太太折磨的,苦不堪言。附近一个酒店还因此损失惨重。
酒店老板称,因老太太每次不分白天黑夜敲盆发出来的噪音实在太大,已经没有人愿意来他们酒店入住,其酒店生意大受影响,已经快要破产了。
5月30日晚上,老太太又再次敲盆时,附近居民先后三次报警,可警方三次上门制止离开后,老太太就又开始走到窗台处,继续卖力敲盆。
据了解,这位82岁高龄的老太太,平时精神状态正常。附近商户和居民对其的评价是,见不得别人好!
对此,有网友表示,难道真的拿她一点办法都没有了么?马上临近高考了,那些考生们怎么办?
也有网友建议,找老太太的儿女们,他们作为监护人,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赔偿酒店老板的经济损失。
还有网友表示,不能执行拘留,罚款总可以了吧?这种人最心疼钱,敲一次罚款1000元,罚到她停为止,不缴就起诉强制执行。
那么从法律上讲,真的拿她没办法了么?可以要求其子女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不论老人出于什么目的要这样做,其行为已经扰乱附近居民和商户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属于无事生非的情形,即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想必大家都可清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70周岁以上违法行为人,是不会被执行拘留处罚的。但是,不执拘留处罚,并不代表不可以处罚款。
也就是说,老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没有异议。即便因其年龄原因不执行拘留,但仍可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这种人,罚1000元她肯定心疼。
其次,违法行为70周岁以上不执行拘留处罚,但构成刑事犯罪就不一样了。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时,将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刑法第17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刑法对于老人故意犯罪没有因年龄原因而免责的条款,且即便是70周岁也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只有75周岁以上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换而言之,如果警方认定老太太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就可以抓人了,至于怎么判,留给法院决定。
最后,想必大家还记得前不久,上海老太太无故推倒路边摩托车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的案例。
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老太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侵权行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反之,其子女就是老太太的法定的监护人。因此,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那么其就应当为其监管过失承担责任。
有网友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前者这个老人要值得别人尊重才行。对于这种不值得别人尊重的老人,法律必须严惩!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