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4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婚前婚内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及言语威胁,提交了金台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回执、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原告门诊检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樊龙华经仔细查阅证据认定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因遭受家暴而向被告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后果,认定1万元整的损害赔偿。考虑男方的暴力行为,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女方。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接受案件审理结果,表示将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坚持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以司法手段向社会宣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遭受家庭暴的事实,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龙华、黄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