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被金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2次驾驶车辆在辖区蟠龙新区的龙翔大道、西坪大道、龙源大道、机电学院门口等路段盗窃水箅子34块,并将盗窃的水箅子向收废品的王某某予以出售,获利2149元。
通讯员 代旭东 谢辰昕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