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受贿站上审判台,行贿人却逍遥法外?
4月5日,陕西宝鸡一女子发布视频,实名举报宝鸡市养生协会主席曹某某向其父亲原宝鸡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某行贿1900万元。
这并非一出离奇的“女儿举报父亲”剧情,举报女子揭发的并非父亲受贿,乃是行贿人曹某某至今“逍遥法外”。举报女子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表示,其父亲顿某某被认定受贿1900万元,已于4月3日在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相关资料图)这次举报虽不是所谓“大义灭亲”,却同样引出一个问题:受贿人被查,行贿人为何能全身而退?
从法律角度,此事可分三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曹某某涉嫌行贿,却仍“逍遥法外”。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说明侦查早已结束。秉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态度,追查巨额行贿人是法律要求,不应等到一方实名举报。对于这名“护父心切”的女儿和公众的疑问,有关方面应作出解答。
第二种情况,曹某某行为不构成行贿。
受贿罪的犯罪形式有三种:索贿、被动受贿和斡旋受贿。如果顿某某是“索贿”,即曹某某是被勒索给了顿某某1900万元,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法律上就不构成行贿。
第三种情况,曹某某行为构成行贿,但被免除处罚。
行贿人免除处罚,需要具备特殊条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数额达1900万元,显然不符合“犯罪较轻”条件。不过,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曹某某如果主动交代向顿某某行贿事实,帮助破获顿某某受贿案件,有因此被免除处罚的可能。
4月6日,宝鸡市陈仓区纪委监委回应,顿某某已于2022年7月被查,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我们将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理。”